欧盟反(fan)垄断行动(dong)对美国的教益(yi)
作者:扎克·梅耶斯
[ 全球(qiu)共识似乎正向(xiang)着更严格的竞(jing)争政策转变。虽然欧(ou)盟的法院和立法程(cheng)序可以抚平欧(ou)盟委员会(hui)的强硬冲动(dong),但美国却有可能(neng)凭借新燃起的(de)反垄断狂(kuang)热去禁止有利于消费(fei)者的企业行为和交易(yi)。由此可(ke)见,将来那些希(xi)望获得温和稳定竞(jing)争政策的大企业可(ke)能不得不求助(zhu)于布鲁塞尔,而非(fei)华盛顿。 ]
美国各大企业巨头(tou)经常抨击欧盟委员会(hui)的积极竞争政策,称(cheng)其袒护了效率低下(xia)的欧洲企业;同时对(dui)美国放任自(zi)流的反垄(long)断政策大加赞赏(shang)——这些(xie)政策将市(shi)场支配地位(wei)视为企业成就(jiu)的回报,也助(zhu)推了美国(guo)巨无霸企(qi)业的发展,尤其是在(zai)科技领域。
随着拜登(deng)政府试图促进竞(jing)争以减少其所(suo)谓的过度企业(ye)整合,上述情况(kuang)或许会有所转(zhuan)变。然而(er)风险在于拜登(deng)的改革可能(neng)会过于激进,而不是对在(zai)很大程度(du)上依然符(fu)合美国利益的反垄断(duan)体制进行(xing)微调,致使美国大企(qi)业意识到欧盟的竞(jing)争政策最(zui)终要比美(mei)国的更可预测也更(geng)合理。
我们可以比较一(yi)下欧盟和美国是如何(he)监管那些行业领(ling)先企业的反(fan)竞争行为的。欧盟委(wei)员会在这方面的(de)手腕本来(lai)就很强硬,如今更是严格,但也(ye)有相关制衡措施来(lai)防止其行为过火。
比如欧(ou)盟委员正关注(zhu)大型科技企业利用其(qi)高频服务来(lai)提携低频服务的做法(fa)——就像(xiang)微软利用Windows系(xi)统来推广其(qi)搜索引擎必应。尽(jin)管这类做(zuo)法会给大公(gong)司带来相对小型(xing)竞争对手的巨大优(you)势,却并不(bu)一定是反竞争的:虽然必应所占(zhan)市场份额极小,但它(ta)却是谷歌近乎垄断在(zai)线搜索领域(yu)局面下的唯一有意(yi)义的挑战者。微软的做法推(tui)动了这一领域的竞(jing)争,因此应该受到鼓(gu)励而非禁止。
欧盟即将(jiang)颁布一项(xiang)名为《数字市场法》的新法律以(yi)禁止数字平台(tai)的这类行为,即便其促(cu)进了竞争。但欧(ou)洲法院去年(nian)11月的谷(gu)歌购物判决(jue)表明它至少会(hui)确保欧盟的竞争(zheng)政策不会在整个经济(ji)领域禁止这种做(zuo)法。
在判决中欧(ou)洲法院同意(yi)委员会将(jiang)谷歌利用搜(sou)索引擎推广旗下购(gou)物服务视(shi)为一种反(fan)竞争行为的观点,但(dan)法官们也含蓄地警告(gao)委员会该判决(jue)并未禁止所有(you)此类行为,因为它(ta)在很大程度(du)上取决于本案的一些(xie)具体因素,比如谷(gu)歌长期占(zhan)据90%以上市场份(fen)额的事实。法院(yuan)最近还推翻了(le)对英特尔的(de)11亿欧(ou)元(折合12亿(yi)美元)罚款,批评委(wei)员会未能提(ti)供足够证据证明英特(te)尔压抑了(le)竞争。
与欧(ou)盟相比,美国近几十(shi)年来的反垄(long)断政策一直(zhi)相当无力。比如(ru)那些占主导地位(wei)的企业可以随(sui)意提价,因为人们(men)认为一旦它们(men)定价过高就会(hui)引来低价竞争对手(shou)乘虚而入。这(zhe)种做法过去适(shi)用于美国,但如今却很难说得(de)通。尤其(qi)是在数字市场(chang)上,即使谷歌这类(lei)企业向零售商收取高(gao)额在线广告费,却依然没有遇到(dao)什么像样的对(dui)手。
但拜(bai)登政府的大胆(dan)竞争议程可能会(hui)对过去的松懈矫枉过(guo)正,同时这一议程(cheng)将由立法来推(tui)动,进而压制美国法(fa)院过去在竞争案(an)件中的保守主义立场(chang)。反之欧盟竞争法的(de)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在(zai)多个国际(ji)条约中规定并(bing)通过欧洲法院判(pan)决来解释的,谁(shui)也没法轻(qing)易绕过。
因此欧盟——至少在(zai)科技领域之外(wai)——仍然秉承(cheng)着一套公(gong)认且久经考(kao)验的竞争法原则(ze)。相比之下美国(guo)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shi)用新方式去重(zhong)新解读那些(xie)原本模糊的标准(zhun),比如它们计划起诉(su)那些并未违(wei)反常规竞争法但(dan)却使用了所(suo)谓“不公平竞争方法(fa)”的企业。
一些(xie)美国政治家(jia)主张采取一些诸如(ru)拆分大型科(ke)技企业的激(ji)进解决方案,而(er)欧盟则不然。明尼苏达州参议(yi)员艾米·克罗布夏(Amy Klobuchar)就提(ti)出了一项禁止占主导(dao)地位企业利用自身(shen)优势致使竞争对(dui)手陷于不利(li)地位的提案。但这份(fen)拙劣提案忽视了竞(jing)争政策的核心目标,那就是要扶助(zhu)的对象应该是消费(fei)者而非竞争(zheng)对手。比如当一家(jia)企业将产品价(jia)格压到低(di)于同行时,其他公司(si)当然会“陷于不利地(di)位”,但消费(fei)者会受益。
并(bing)购审查也会引发(fa)类似的问题(ti)。尽管企业并购有(you)时会减少竞(jing)争,但许多并(bing)购会令消费者受益,因为此举能帮助提(ti)升企业效率,使之能(neng)更高效地参与竞(jing)争,或者给小企业提(ti)供更多资源以使其(qi)想法商业化。不过欧盟和美国当局(ju)都希望杜绝那种(zhong)大企业为防(fang)止初创企业日后(hou)成为竞争对手而将其(qi)买断的所(suo)谓猎杀式并购(gou)。
尽管欧盟委(wei)员会最近(jin)加大了交(jiao)易审查力度(du),但在批准收(shou)购初创企(qi)业方面却(que)依然有着良好(hao)的记录。这种状(zhuang)况可能会(hui)维持下去,因为欧(ou)盟立法者(zhe)不可能为了(le)让自己能更容(rong)易叫停那些(xie)有问题交易而轻易(yi)修改各项并购(gou)审查法律。
相比(bi)之下,美(mei)国当局最近出人意(yi)料地撤下了旨(zhi)在帮助企业了(le)解其交易是否可能(neng)受阻的行(xing)业指南。它们还(hai)修改了一些(xie)兼并审查政策,使一(yi)些企业更难完成(cheng)交易,甚至威胁(xie)要对某些交易进行(xing)回溯性审(shen)查。联邦贸易委员(yuan)会正试图撤销Facebook分别于2012年和(he)2014年对(dui)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购(gou)——当年这些(xie)交易可是由它审(shen)查并批准了的。而(er)克罗布夏的法案可能(neng)会迫使美国当局阻(zu)止某些交易,即(ji)便消费者可(ke)能会从这些交易中(zhong)受益。
全球共识似乎(hu)正向着更严格的(de)竞争政策转变。虽(sui)然欧盟的法院(yuan)和立法程序可以(yi)抚平欧盟委员(yuan)会的强硬冲动,但美国却有可能(neng)凭借新燃(ran)起的反垄断(duan)狂热去禁止有(you)利于消费者(zhe)的企业行为和交易。由此可见,将来那些希望获(huo)得温和稳定(ding)竞争政策的(de)大企业可(ke)能不得不求助于布(bu)鲁塞尔,而非华盛(sheng)顿。
(作者系欧洲改(gai)革研究中心研(yan)究员。版(ban)权:辛迪加(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