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卖单未能交易中信建投证券。 三种价格更高的报价符合中小企业交易规则,需要仔细阅读。
川润股份连续第二天跌停后,在9月24日继续跌停。 细心的投资者发现,尽管积压了许多限价定单,但实际上是在限价之上的三份报价进行交易。 是报价软件中的集体错误,还是交易所和ZDC中的系统错误? 在咨询了交易所的相关人员之后,记者了解到,只有认真研究相关交易规则,才能准确输入交易订单。
报价系统显示“错误”?
September 9月24日上午9:15,在看涨期权拍卖时间一到,投资者小赵就下单了川润股份的卖单,直接以26.97元的价格成交。 收盘价29.97元,这是限价下跌的价格。
但是,在19分钟之后,小赵输入的卖单没有出现在市场显示终端上。 几分钟后,他还出乎意料地发现,已经卖出了几张比其极限价格更昂贵的卖单。 根据小赵使用的乾隆软件,在9月24日9:31,有3手29.08元交易,在9:45有1手28.21元和1手27.37元。
川润股份于9月21日上市。挂牌交易日从13元升至37元,涨幅254%,暂时停牌五次。 但是在接下来的两天中,川润股份直接下跌并跌停。 在这种情况下,赢得了新彩票的小赵渴望展示自己的手套,并希望尽早设定限价,看看他是否可以幸运。 但是,不幸的是,小赵的待处理订单无法在同一天进行交易。
小赵担心他使用的市场软件是错误的,但是在尝试了大智至和通达信等市场软件之后,他发现这些交易也存在。 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应首先交易价格较低的卖单。 出乎意料的是,价格较高的卖单首先被交易。 可能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吗? 链接有什么问题?
带着小赵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了解到当天川润股份的当前交易情况完全符合中小板交易规则,但恰巧 符合相对特殊的交易规则的情况,从而引起了上述情况的出现。
需要仔细阅读规则
据了解,当前中小板股票价格的单日涨跌限制采用通用的A股标准, 这是10%(ST股票,长期停牌,恢复交易首日的个别股票除外)。 但是,为防止恶意抬高或压制中小板,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中小板的订货不得超过前次交易价格的3%。
2006 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节招标》规定,“中小板股票在交易期间有效。 连续投标期投标范围是最新交易价格的3%,如果在公开竞价拍卖中没有交易,则在连续投标开始时,有效投标范围将调整为先前收盘价的3%。 具有价格限制的其他证券的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价格限制的范围相同竞价”时,虽然有许多跌停价位的卖单,但是由于没有买单,最终没有形成交易,导致进入“连续竞价”时投资者输入的抛单超过有效竞价范围暂存于系统,并未在行情终端上揭示,也未能即时参加竞价。
根据上述交易规则,至9:30分进入连续竞价之后,就必须参考“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的规定了。
通过计算可见,川润股份9月24日进入连续竞价后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为29.08元,这个价格比正是前日收盘价的2.97%;第二笔成交28.21元,比第一笔成交低2.99%,第三笔成交27.37元,比第二笔成交低2.98%。这三笔成交均在“3%”的规定之内。正是这三笔符合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单撮合成交了。显然,如果川润股份在开盘后只有跌停价位的买卖单,没有这三笔成交,当日便无法形成价格。
“同样是当日跌停,中小板的水晶光电因为在集合竞价期间,有跌停的卖单和买单,促成了交易,所以开盘后该股并未出现异常情况。”该人士举例说明。
交易系统的分时行情显示,在这几笔成交产生时有一些其他价位的挂单,则正好符合《规则》中“第三节 申报”中所说的,“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一位市场人士指出,对于以上交易规则,一般投资者不会读得如此细致,容易造成误会。他指出,如果中小板个股在集合竞价时没有形成交易,投资者又想做成第一笔成交的话,就必须报出前一天收盘价的涨跌幅3%以内的价格,然后再逐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