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通常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受人应支付价款,卖主应将证券送交清算部门小商品城股票。
(2)卖方将证券交付给买方时,表示相应的权利转让。
(3)证券公司不得因客户违反合同而拒绝交割。
(4)当证券公司违反其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指定另一家证券公司在交割日结束前的一定时间内代表其出售或购买。 差价,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由违反交付义务的证券公司承担。 如果交易不能在结算日结束之前完成,则证券交易所应从证券公司中选择3-5人作为评估人,并评估证券价格作为清算的基础。
(5)如果一家证券公司违反了其交付义务,则它已经完成了许多其他已完成但尚未交付的交易,并且证券交易所可以任命另一家证券公司代其结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从证券公司的营业利润和应付金额中抵销违反交割义务的证券公司的应付金额; 如果抵销后有余额,则将其偿还; 如果不足,联交所可以向违规的证券公司追偿。
(7)在违反交付义务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