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的重组
当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处于破产危险中时,为了维持公司的存在并使其振兴,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判决停业整顿在法律上称为公司重组酒鬼酒股票。
公司重组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合格的申请人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改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其文字; (二)重组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 (四)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五)关于重组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宣布破产,公司已经解散,公司没有经营价值,公司没有披露财务状况等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重组。
法院在收到公司重组申请后,可采取以下措施作出裁决:(1)冻结公司财产; (2)限制公司业务; (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 (4)暂停公司的破产,和解或执行程序; (五)禁止股票转让和债券发行; (6)停止相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相关人员的财产。
法院应在作出裁决之前调查并验证公司的商业资产。 如果公司的重组申请获得批准,则可以对公司进行重组。 作出重组裁定后,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发布重组裁定并通知主管机关; (二)任命重组主管; (三)任命重组人; (4)发布通关公告,送达股东和全权代表。
法院判决后,公司的重组将在法律上生效。
如果法院不同意公司的重组申请,则法院可以基于以下原因拒绝公司的重组申请。 (一)申请程序不合法; (二)公司没有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 (三)申请书所列项目不正确的; (4)公司无经营意义。
在公司重组期间,公司的权力移交给了重组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被暂停。 改组后,股东大会应当向改组后的法院申请裁定。
重组人是由法院任命的,通常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可以从债权人或股东中选择。
法院选定的监督重组以履行重组职责的人是重组监督人。 重组主管有权监督,召集相关人员会议并申请解雇和重组人权。
related关联方会议是由重组债权人和股东组成的法定协商机构,参与重组过程,是公司重组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次相关人员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相关人员会议应由重组主管召集。 会议期间,重组主管应担任会议主席。
重组债权人和股东是重组的当事方,应参加该关系。。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经。
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1) 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 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 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除依据重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动消除;(2) 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去权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 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2.股份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股份公司实行合并,对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及他们的股东和债权人直接产生影响。
合并时,有时合并者都是积极者;有时合并者即有积极者,也有消极者。对积极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 减少竞争对手;(2)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迅速打开市场;(3)加速扩大公司规模。
对消极合作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 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2)不愿继续经营, 但又要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的费用;(3)与大企业合并,减少风险。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合并而解散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或公告,指定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声明债权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并时,董事会必须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股东如不同意参加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或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市价收买其股份。其程序一般是:(1)在股东会召集前, 股东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契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2) 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应从合并决议形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记载有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的书面请求;(3) 如果股东与公司已就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协议,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公司依裁定支付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