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股票条例》)是本标准的制定美欣达股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 中国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3)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清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M ain信息
(2)解释
(3)简介
(4)出售新股的参与方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使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有关发行人的信息
(11)摘录自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12)董事 ,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人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务
(16)主要固定资产
p>(17)财务会计信息
(18)资产评估
(19)利润预测
< p>(20)公司发展计划 p>(21)重要合同和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签署 董事会成员和承销团成员的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募集说明书参考文件。
4)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对投资者进行所有投资判断。应充分披露有影响力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根据这一原则准备招股说明书。
1.应披露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本标准是否有规定;
2.发行人是否考虑该信息 为了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如果本标准中未规定,则发行人可以添加部分内容;
3.如果本标准的某些特定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则发行人可以添加部分内容。 发行人,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发行人成立不到三年,则应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准备公开发行股票为止的经营业绩和其他信息。
如果发行人是通过原始企业改制而成立的,且重组期不超过3年,则发行人在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披露其历史信息时应包括原始企业信息。
of在国内上市的外国股票发行人应添加有关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的信息,以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总体情况。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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