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中国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暂行规定》,现公告并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登海种业股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2013年12月2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 p >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开展业务这些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中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人以公司公开发行形式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的新股的行为(即 ,转让旧股)。
第三条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包括新股的公开发行和公司股东的公开发行。
company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与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同。
第四条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遵循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在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股份应持有超过36个月。
公司股东公开出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进行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变更。
第六条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所有权应当明确,不得存在无法依法转让的法律纠纷,质押,冻结或其他情况。
第七条公司股东打算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该股票发行计划作出决议,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发行人与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的分配原则达成一致,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中披露有关信息。
第9条公司的股票发行计划应指定这次要发行的股票数量。 在公司发行新股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打算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计划应具体说明公司预期发行的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期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上限, 并规定新股发行数量和旧股转让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根据募集项目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根据查询结果,如果预计通过发行新股筹集的资金超过筹资项目所需的总资金,发行人应减少发行的新股数量,并以 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发行的股票数量,但不得超过发行计划中规定的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最大数量,以及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
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第十一条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资者网上申购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新发行股票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
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
(一)公司控股股东;
(二)持股10%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
(四)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
(五)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第十三条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意见,分析公司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