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美容变“毁容(rong)”
女子在一家美(mei)容科技公司
进行美容项目(mu)
渐感身体不适
后竟发现该公司及医(yi)师存在违规医美行为
女子(zi)诉至法院
遭遇无资质医(yi)美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随着医(yi)疗美容纠纷日益增(zeng)多,医美安全备受关注。樊(fan)某在一家医美公(gong)司做了线雕及多次注射水光针后,脸歪嘴斜,甚至从额头扯出(chu)线头……美容变“毁容”,樊某将(jiang)为其做医美的工作(zuo)人员及医美公司诉(su)至法院。广西柳州市城(cheng)中区人民法院对(dui)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案件详情
医美后面部神经受损
案件详细经过
樊某在微信朋友圈看(kan)到广西一家美容(rong)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伍(wu)某发的图文广告:图片上客户做(zuo)了一次雷达线雕及打水光针(zhen)后皮肤变紧致了,脸部(bu)更有光泽和弹性。伍(wu)某附上了活动折扣介绍。
看到如此明显的效果,还可(ke)以享受活动折扣,樊某心动了。她在微信上联系伍某发(fa)送“雷达线雕我也想做”“我先付(fu)500元定金。你再看看我(wo)可以做什么项目”。樊某向伍某微信(xin)转账500元。
之后,樊某(mou)通过微信询问伍某水光针和线雕项(xiang)目的价格。2018年5月20日,伍某操刀,为樊某做了面(mian)部线雕美容项目。樊某向美容科技公(gong)司支付了1.61万元。
术(shu)后,樊某发现脸部有(you)多处硬块伴淤青,左右脸不对称,嘴巴歪。为此,她多次向伍(wu)某反馈。伍某说:“做线雕肯定(ding)会伤到神经、碰到血管,这(zhe)是与皮肤融合的过程。没(mei)事的,过十多天就好了。”
此后,伍某多次(ci)给樊某注射水光针。
因效果不理想,樊某(mou)数次找伍某商讨(tao)如何处理脸上针口(kou)处的坑洼、触之有硬块等(deng)问题。她听取伍某(mou)的建议,将硬块溶掉,但不适感并未消(xiao)除,脸又干又辣又红(hong),起皮结痂,疼得碰不了,甚(shen)至从额头扯出线雕线头……
伍(wu)某却说这是皮肤排异反应(ying)。
自从做了线雕项(xiang)目及多次注射水光针,樊(fan)某面部长期不适,右侧面部肌肉无力。2019年12月22日,樊(fan)某前往柳南社区卫生(sheng)服务中心门诊就医,被诊断为面部神经损伤(shang);颜面部线雕术后异物反应,触之(zhi)如条索状、结节样物、压痛、右侧嘴(zui)角斜等。樊某持续在社区卫生服务(wu)中心门诊治疗,不适(shi)感稍有缓解。
2019年12月起,樊某多次找伍某(mou)和美容科技公司,要求返(fan)还已付的线雕和水光针项目费用合计(ji)1.66万元,均遭拒绝(jue)。
事后经(jing)卫生局介入樊某才得知,进行脸部线(xian)雕手术及对皮下组织注射均需具(ju)有专有资质的机构和医师方可实施。实(shi)际上,伍某未取得(de)执业医师资格证,美(mei)容科技公司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ke)证、卫生许可证。
案件(jian)审理查明
起诉医美公司索赔com
法院审理查明(ming)
“伍某和美容科技(ji)公司对我实施的美容项目造(zao)成我面部损害,而且他们是无证(zheng)经营,存在欺诈行为。”樊某向柳州市城中区(qu)人民法院提起诉(su)讼,请求法院判令伍某(mou)和美容科技公司返还1.66万(wan)元,并支付赔偿金4.98万(wan)元;赔偿医疗费6456.6元、鉴定检查费416元。
伍某(mou)、美容科技公司辩称,伍某(mou)是公司的工作人(ren)员,和樊某形成合同关系的(de)是公司,有什么事应该由公司来承(cheng)担。公司已按约定提(ti)供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没给(gei)樊华枝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sun)的后果,即使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xing)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应(ying)该是修理或减少价款。
樊某向法院申请(qing)对其面部损伤原因进行鉴定。
南宁一家司法鉴(jian)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美容科技公司对樊某实施(shi)的面部线雕术、注射水光针等美容(rong)项目行为可以形成右颧部皮下结节,存在因果关系。
城中区法院查明,美容科(ke)技公司为2016年10月14日(ri)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jing)营范围登记为美容技术开(kai)发、美容服务、美容信息咨询等。2020年8月19日,美容科技(ji)公司取得卫生许(xu)可证,许可项目为“生活(huo)美容”。
法院认为
法院判(pan)决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wei):樊某向美容科(ke)技公司支付美容项目(mu)款,在美容科技公司获得美容服务(wu)。根据查明的事实(shi),伍某仅为美容科(ke)技公司工作人员(yuan),其收取樊某500元定(ding)金,以及为樊某做美(mei)容项目,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与樊某构(gou)成服务合同关系的(de)主体是美容科技公司。樊某与(yu)美容科技公司之间的服务(wu)合同关系依法成立(li)。
《医疗美容(rong)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yi)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qi)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xing)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mao)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xing)的修复与再塑。”樊某于2018年7月12日(ri)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在美容科技公(gong)司接受水光针及线雕等美(mei)容项目,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chu),美容科技公司对樊华(hua)枝实施的水光针(zhen)及线雕美容项目均有创口,属于(yu)侵入性医疗技术(shu)方法,属于医疗(liao)美容。
根据《医(yi)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fa)》的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gou)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deng)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ke)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负责实(shi)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you)执业医师资格,经(jing)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美容科(ke)技公司2020年8月19日才取得生活美容(rong)的卫生许可证,且不能提(ti)交证据证实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xu)可证,也没有证实伍某具有执业医师资(zi)格,因此美容科技公司在本(ben)案服务合同履行(xing)过程中,并未具备(bei)医疗美容的实施资质。
美容科技公司作(zuo)为美容机构,应当知晓实施医疗美容所(suo)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审(shen)批事项,却在明知未取得(de)相关许可证的情(qing)况下仍对樊某实施水光(guang)针、线雕等医疗美容(rong)项目,实属故意隐瞒真(zhen)实情况,构成法律意义上(shang)的欺诈。
城中区法院(yuan)指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且(qie)樊某经柳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zhen)断为“面部线雕术后异物反应”,可见美容科技公司对樊某实(shi)施的水光针及面部线雕术给樊某造(zao)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xi)。
从樊某向(xiang)伍某多次发送面部图片以及(ji)反映面部多种不适症状来看,樊(fan)某面部确实遭受损害(hai),且伍某并未予以否认。美容科技公司(si)已给樊某造成人身损害,应(ying)向樊某退还美容费(fei)1.66万元,支付医疗(liao)费3559.6元及检查费(fei)416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jing)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xing)为的,应当按照消(xiao)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chang)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fei)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fu)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pei)偿的金额不足500元(yuan)的,为500元。法律另有(you)规定的,依照其规(gui)定。”美容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dui)于樊某要求美容科技(ji)公司支付三倍美容费即4.98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城中区法(fa)院作出一审判决(jue):美容科技公司向樊某退还美容费1.66万元,并支付赔偿金4.98万(wan)元;支付医疗费3559.6元及(ji)检查费416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有(you)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医美(mei)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医(yi)美效果,未达到其心理预期从(cong)而引发争议。爱(ai)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fei)者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chu)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deng)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zhi)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guan),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美容(rong)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guan)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ding)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来源:广西法(fa)治日报、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