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股票网(www.yfbx.cn)讯:香港政(zheng)府正倾力将当地打造成(cheng)全球数字金融中心,《适用于虚拟资产(chan)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也将于(yu)下周6月1日生效,未来想在香港提供(gong)虚拟资产交易相关服务的平台营运者(zhe),都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
8000港(gang)元以上虚拟资产(chan)转账需留下KYC记录
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也在25日更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fen)子资金筹集指引》,其中,针对虚拟资产列出2条常(chang)见问题及答案,提醒金融机构在(zai)虚拟资产转账时应注意合规。
香港证监会在常见问题(ti)中说明,根据更新的(de)反洗钱指引,在进行涉资不(bu)少于8000港元的虚(xu)拟资产在转账前,汇款(kuan)机构须取得并记录汇款人及收款(kuan)人资料,并安全地向收(shou)款机构提交有关资(zi)料,有关指引将于2024年(nian)1月1日生效。
该指引第12章中的(de)内容指出:在为客户执行属虚拟资(zi)产转账(并涉及相当(dang)于不少于8,000元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包括虚拟资产转账及兑换)之(zhi)前,金融机构须就该客(ke)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不论该交(jiao)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zhi)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gou)觉得是有关联的若干次操作执行(xing)。
除了一般识别的身(shen)份资料外,金融机构应(ying)取得额外的客户资料,可包括(kuo)网络IP地址地址连同相关的时间印章(zhang)、地理位置数据、及装置(zhi)识别码等。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指引生效(xiao)前,如金融机构无法立即向收款(kuan)机构提交所需资料,则应(ying)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zai)虚拟资产转账后提交(jiao)所需资料。
另外,香港证监会提醒,金融机(ji)构纯粹依赖客户自行作出(chu)的声明,是不足(zu)以协助金融机构确(que)定客户对于户口或非托管(guan)钱包的拥有权或控制权,重申应参考(kao)《打击洗钱指引》第12.10.6段所载列的确认方法的(de)例子,即微支付测试(shi)及讯息签署测试。
虚拟资产在洗钱中(zhong)的可能用途
值得注(zhu)意的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chou)集指引》还列明虚拟资产业务在(zai)洗钱过程中的可能用途(tu),其中提到,由虚拟资产业务(wu)所促成的交易,可能以现金作交(jiao)易,所以此类业务可能被用作存放从(cong)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得益。
此外,虚拟资产业务可能被利用来(lai)处置或存放从非法活动所(suo)得或与上游罪行(例如网上骗局、勒(le)索软件及其他网络罪案)有关联的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业务亦有可能被用(yong)于洗钱的第二个(ge)阶段,即分层交易的(de)过程,为了使从非(fei)法活动所得的虚拟资产(chan)的来源变得模糊,不法分子或洗钱人士(shi)可能会在不同的钱包地址、服(fu)务提供者、虚拟资产的类别或区块(kuai)链之间转移资产(chan)。
该指引指出,不法分子或洗钱人(ren)士可能会利用虚拟资产特有的分层技术(shu),例如剥离链和跳链;虚拟(ni)资产有时会通过强化匿名服(fu)务而被清洗;非托管(guan)钱包、去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suo)、点对点平台或不受规(gui)管或设有宽松的打击(ji)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的(de)虚拟资产业务,对不(bu)法分子或洗钱人士来说特别具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