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1日由外汇基金管理局和银行监管局合并成立中虹股票财经网。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总部位于中环国际金融中心第二期。 总部设有金管局新闻中心,该中心免费向公众开放。 该中心有一个展览厅和一个图书馆。 图书馆藏有与中央银行有关的书籍,期刊和其他文件。
为了建立香港金融管理局,当时的立法局于1992年通过了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正案,赋予财政司(现称为财政司)以下权力: 任命金融管理局。 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在《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护计划条例》,《清算和结算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交换信,其中明确规定了彼此之间的职能和职责分配。 该交换函还披露,财政司根据这些规定将某些权力下放给金融管理局。 外汇基金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的,并由财政司司长控制。 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必须主要用于影响港元的汇率。
财政司司长还可以使用外汇基金来维持香港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与稳健,从而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的,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该条例赋予他的职能,并执行该条例指定的其他职能以及财政司司长的指示。 金融管理局的办公室称为金融管理局,而金融管理局则是金融管理局主席。 《银行业条例》授权金融管理专员监管和监督银行业和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有关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资格的事宜。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提供了一个法定框架,使金融管理专员可以指定和监督重要的结算和交收系统,以确保香港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或使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根据《存款保护计划条例》,金融管理局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是否应赔偿无法根据该条例偿还成员的存款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1.保持港元汇率的稳定。
2.通过审慎的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香港的官方储备)。
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
4.发展香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使资金流动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