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打来电话:我想卖出股票时,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八万元也没了! 因此,我立即去了销售部负责人51股票查询。 经过调查,他们发现有人通过我旁边的大客户室中的计算机自助服务佣金(密码交易)卖出了股票。 他们认为我泄露了密码,所以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我所知,证券公司对提款有规定。 对于超过5万元的提款,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股东卡和磁卡,然后才能进行提款。 但是我的这三个证书全都保存在我自己的手中,我还没有将它们提供给任何人,也没有告诉任何人密码。 但是证券部门说这是我自己泄露的。 后来发现,在提款单上填写的提款单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的后三位数字不正确,地址也不同,所以销售部门让其他人提款。 我想咨询律师的意见。
Jia先生:
你好! 我已与黄亚平和邱全峰律师协商过有关您的股票被盗和出售的情况。 他们的回答如下:
深圳金代律师事务所黄亚平:
在此事件中,根据贾先生的情况,他说是股票被盗,股票被盗。 资金。 但是,被盗股票是通过密码出售的。 密码泄漏的方式和方式使获取证据变得困难,并且需要相关证据来调查此类操作的损失。 至于提款,提款人伪装成投资者本人,所使用的伪造身份证显然与投资者的真实身份证不一致。 这表明证券公司没有以审慎和合理的工作态度进行证书审查。 证券公司对此负责。 的。 投资者可以准备相关证据(由证券部提供的提款身份证和提款收据复印件),并向公安部门举报(由公安局负责刑事事项)时,可以向当地法院举报。 对该证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 该案的关键是证据。 作为投资者,他应尽力获得第一手证据。 为了安全起见,贾先生可以在当地聘请律师咨询如何保存证据,同时可以提供证人。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事务所邱全峰:同意上述意见。 由于提款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而导致的资金提取与投资者保留的文件不同,这表明证券公司未履行其审计义务,并且正在处理提款过程中存在疏忽行为。 由于过失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疏忽大意。 显然,故障和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时,一旦发生股票被盗或资金被盗的事件,作为投资者,他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或者与证券公司协商。 以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调查被盗取款的刑事责任。 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件过程中,应确认造成损失的原因。 作为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处理各种业务时,有义务审查客户的的表面真实性尽到审核责任,即在券商的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核义务,券商不应承担责任。作为投资者来说,也有责任保护自己证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