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相关交割规则:
5月1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宣布对相关交割规则进行修订,共涉及交割规则和结算规则,两个仓库 收货管理办法和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五项规则四十五条的修改。
据介绍,本次规则的相关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取消整罐豆油进出口要求, 玉米大豆全仓进出口 大商所近年研究发现,在交割实践中,卖方客户受铁路运力、货价变动、质检等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全仓(罐) ) 贮存; 如果整仓没有指定为最小交货单位的情况下,买方的客户交货量也为整仓(罐); 同时,由于交割仓库需要为每个客户预留整个仓库(罐)的存储容量,浪费了大量的存储容量。 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对整个仓库(罐)进出库的要求。
二、简化交割仓库入库检验相关材料的提交程序。 鉴于检验报告内容与检验证明相同,为简化交割仓库入库检验提交相关材料,相关规则将不再要求仓库提交检验证明 到交易所,只要求仓库提交检验报告。 同时,对于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两个品种,根据规则修订,《标准仓单登记申请表》无需等待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方可进行 可以由交割仓库发出。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证。 此次修订还简化了《标准仓单收据登记申请表》的内容。
3、优化交期预测相关规定,将全品种交期预测有效期统一缩短至30天; 棕榈油、豆油预测保证金由10元/吨上调至30元/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预测保证金由20元/吨上调至30元/吨; 明确规定,罚金后的预付定金转入交割仓库,以弥补因客户未按时入库而可能给交割仓库造成的相应损失。
4. 修改了交割仓库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与固定资产相比,净资产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实力和经营状况,本次修订将申请仓库交割时“固定资产”的最低金额修改为“净资产”的要求; 同时,在实践中,很多实力雄厚、资质良好的仓库都是近几年新成立的物流仓储企业,从事仓储业务多年的管理人员寥寥无几。 因此,规则的修订不再适用于关键仓库管理人员的仓库管理。 需要经验年限。 此外,鉴于交割仓库的股权关系和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变化,但仓储地点和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当交割仓库被取消资格时,不再要求所有 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但允许采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加工方式。
5. 修改期货商品从仓库到交易所每日交割的相关规定。 为了减轻工厂和仓库的负担,规则修订不再要求工厂和仓库每天报告。此外,规则修正案对部分业务操作时间也进行了修改。如期转现买卖双方会员交付货款、仓单的时间由结算前调整为11点30分之前;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时间由每月末调整为每月初的三个交易日内;交割仓库入出库最高费用标准核定及公布时间,由每年定期公布改为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不定期核定、公布;交割仓库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的时间由“每年初”修改为“每年四月底之前”。
上述规则修正案于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2012年5月17日之前已办理的交割预报,其有效期与交割预报定金相关事项仍按原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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